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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剧素材版权受让方未付转让款即转让版权,原版权方解约后如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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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1-02 06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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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视剧素材版权受让方未付转让款即转让版权,原版权方解约后如何救济权利?
【原创】文/汐溟
甲公司拍摄制作一部四十集的电视连续剧,拍摄到20集时资金不足,无法继续拍摄,将已经拍摄完成的20集电视剧素材的版权转让给乙公司。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素材版权转让合同,约定了转让款的支付时间。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20集电视剧的全部素材之后,乙公司并未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转让款,但却将素材转让给丙公司。丙公司在甲公司已经拍摄的20集素材的基础上,投资拍摄完剩余20集,并将40集电视剧制作完成。在丙公司发行播出电视剧之前一年,甲公司因乙公司拒付转让费而与乙公司解约。乙公司未支付任何转让费即将20集电视剧素材版权转让给丙公司,获得了经济收益。甲公司未获得任何收益,丙公司使用其20集电视剧素材完成电视剧的制作并可发行获利。甲公司应如何维护自己权利?甲、乙、丙三方之间是何种关系?
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素材转让合同关系,乙公司支付转让款,获得20集电视剧素材的版权。因乙未支付任何费用,构成根本违约,甲公司解除合同并收回20集电视剧素材的版权。自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解除通知书之日起,双方合同解除,且具有恢复原状的效力,20集电视剧素材版权回归于甲公司。问题在于,此时应如何界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关系。丙公司对20集电视剧素材的版权来自于乙公司的让与。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。本文认为,在甲公司与乙公司解除合同时,丙公司对20集电视剧素材享有版权的法律基础便丧失。在三者的关系中,甲投资拍摄20集电视剧,未获得任何收益;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支付任何费用,却从丙公司处获得了收益;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转让费后,获得了20集电视剧素材的版权,通过对其使用而获得发行收益。三方中,甲公司是完全的利益受损者,且无任何过错;乙公司是最大的获益者,无任何付出却通过转让行为获利,具有严重过错;丙公司既有付出也有受益,但其在从乙公司受让素材版权时,应审查乙公司对其版权的权利状态,即审查乙公司与甲公司的素材转让合同,并审核其合同履行情况,确保乙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,其权利无瑕疵。显然,丙对该关键问题忽视,存在过失。当然,也存在乙公司向其作出权利无瑕疵保证,即如果因其权利存在瑕疵而被第三方追责,其赔偿丙方由此带来的全部损失等。
本文认为,此类的问题不易处理,也无通行的规则。不同的视角,有不同的处理方法。笔者提出一种解决路径,立足于价值判断的处理方式,即因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,因此可从侵权的视角界定二者的关系。甲公司对20集电视剧素材享有版权,丙公司未经其许可,在其电视剧中使用其素材,侵犯其复制权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对视听作品而言,权利的救济主要分两种方式:合同或者侵权。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,甲公司如寻求救济,最大的可能便是侵权。以侵权来对丙追责,此种方式简单且直接。依据我国《著作权法》的规定,使用他人作品,应该获得权利人授权,并应支付报酬。就行为方式而言,丙公司将甲公司拍摄的20集电视剧用到其制作的电视剧中,至少侵犯甲公司对20集电视剧素材的复制权,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。
难点在赔偿方式。笔者认为,丙公司直接在甲公司素材的基础上拍摄电视剧,事实上最终完成的电视剧由两部分组成,前20集由甲公司拍摄,后20集由丙公司拍摄。可以参考合作拍摄的关系,将最终发行的电视剧视为双方合作作品。双方各持有50%的版权份额。最终的发行收益也可以按照这个标准分配。如电视剧完成发行,丙公司应将其所得的发行收益的一半支付给甲公司,该费用即为甲公司的赔偿金。至于丙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,可以向乙公司追偿。